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最近,因連日暴雨,老王所在的城市遭遇了十年一遇的洪水,身為某居委會副主任的他負責社區搶險和救災物品分發工作。按規定,第一批物資本應全部用于幫扶受災家庭,第二批才用于幫助企業恢復生產。但某企業老板老劉找到老王,提出想優先多分一些救災物資,并塞給他一個紅包說,“本來也要分給我們物資,先一點后一點,多一點少一點沒人注意。況且你又不是黨員,紀委不管你,像這種小事兒,法律也管不到。”老王這種“村官”果真像老劉說的“紀委沒法管,法律管不到”么?
【“紀律君”如是說】
對老王來講,首先要明確一點,就是基層不是法律監管的空白地帶,“村官”也不是政務處分的法外之地。
《政務處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也就是以下六類人員:(一)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老王作為居委會副主任,并且受委托從事搶險救災工作,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因此適用《政務處分法》。
此前,由于缺乏處分依據,對該類公職人員,監察機關無法像對公務員、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等公職人員一樣對其作出政務處分。為懲治與預防該類人員的違法行為,實踐中,對其中是黨員的,往往通過給予其黨紀處分來發揮懲戒和教育的作用,對老王這種非黨員的,往往依據《監察法》《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給予其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查、通報批評或者向有關機關、單位提出取消當選資格、罷免等監察建議。但是,這些處理措施針對的是輕微違法行為和嚴重違法行為,無法對一般違法行為進行有效處置,導致“管兩頭、漏中間”,這也是為什么老王感覺“紀委沒法管,法律管不到”的原因。
7月1日實施的《政務處分法》改變了這一情況,該法不僅填補了對老王這類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的法律空白,還解決了監察對象處分依據不統一、非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依據不嚴謹等問題。該法明確了各類違法行為的具體的處分種類和依據,既統一了不同類別公職人員處分標準,而且在共同違法責任承擔、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從重情節、違法所得追繳、政務處分自動解除等方面作了統一規定,體現了共同的嚴要求。
因此,對老王來說,老劉請托的事情不能辦,紅包更不能收,否則會受到政務處分,如果造成嚴重后果,可能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延伸閱讀】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初心,就是要把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有效性作為著力點,推進公權力運行法治化,消除權力監督的真空地帶,壓縮權力行使的任性空間,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這也是貫穿《政務處分法》的一個重要思想。因此,在落實監督全覆蓋方面,該法既實現了監察對象的全覆蓋,涵蓋了全部六類監察對象;也實現了懲戒種類的全覆蓋,涵蓋了六類政務處分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等情節輕微的處理方式。既明確統一的處分標準和共同的處分使用規則,也針對不同類型的公職人員,分別規定了處分后果。可以說是一種具體的、立體的監督全覆蓋,對于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公權力的監督具有重要意義。(記者 方慕冰 通訊員 顏驚蕾 陳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