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最近,老李發(fā)現在街道當科長的兒子小李不時參加轄區(qū)老板的飯局,并帶回家不少禮品。每次老李一提醒,小李就回嘴,說這是正常的禮尚往來,沒什么問題。老李知道這是狡辯,于是給“紀律君”留言,想了解怎么做才能被從寬給予政務處分,以便進一步勸告兒子采取補救措施,爭取寬大處理。
“紀律君”如是說
老李想了解的問題涉及到政務處分規(guī)則的適用。實踐中,面對復雜多樣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貫徹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和實事求是、過罰相當的原則,系統(tǒng)規(guī)定了政務處分適用規(guī)則,從輕或者減輕以及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的適用就是規(guī)則的重要組成部分。
《政務處分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政務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的;(二)配合調查,如實說明本人違法事實的;(三)檢舉他人違紀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五)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六)主動上交或者退賠違法所得的;(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從輕或者減輕情節(jié)。”
同時,《政務處分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公職人員違法行為情節(jié)輕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對其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或者予以誡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公職人員因不明真相被裹挾或者被脅迫參與違法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減輕、免予或者不予政務處分。”
從“好干部”“好的公職人員”到“階下囚”之間存在很大的中間地帶,查辦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只是一部分,教育挽救干部是更加重要的工作。小李作為街道公職人員,與轄區(qū)管理服務對象應當保持“親”“清”關系。如果他能夠聽勸,及時懸崖勒馬,如實交代問題,主動配合調查,很大可能將被從寬處理,反之,必將受到嚴懲。
相關案例
2019年11月,浙江省寧波市紀委監(jiān)委發(fā)布對寧波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原副巡視員陳駿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處分通報。經查,陳駿違反廉潔紀律,利用職權為企業(yè)主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陳駿身為黨員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黨性原則喪失,紀法意識淡薄,以權謀私,收受他人財物,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并構成職務違法,情節(jié)嚴重,應予嚴肅處理。鑒于陳駿主動投案,主動交代違紀違法事實,主動退繳全部違紀違法所得,深刻認錯悔錯,可予減輕處分和寬大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寧波市委批準,寧波市紀委監(jiān)委決定給予陳駿開除黨籍、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四級主任科員;收繳陳駿違紀違法所得。
延伸閱讀
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們黨的一貫方針。懲治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挽救和教育違法公職人員的一種手段。政務處分工作具有很強的政治性、政策性,在開展政務處分工作中,要做到既堅持原則、嚴肅追責,又區(qū)別情況、分類處理,根據公職人員違法的不同情況,準確區(qū)分問題性質、責任大小、過錯輕重和危害程度等,確定應當給予的政務處分種類,做到寬嚴相濟、過罰相當。對于符合法定從輕、減輕或免予、不予政務處分條件的,要從寬處理,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既嚴明法律、又團結隊伍的目的,才能充分發(fā)揮政務處分的教育、指引和監(jiān)督作用,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黃子蕓 通訊員 陳英良 羅文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