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在身邊第93期】黨員干部誣告陷害他人該受何種處分?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社區干部張某為了在選舉中取得優勢,在完全沒有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向上級紀檢機關寫舉報信反映另一候選人貪污公款5萬元,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失去競選資格。經查,張某所反映情況不屬實,其行為違反組織紀律,侵犯了黨員的人身權利。上級紀委對張某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并取消其候選人資格。
“紀律君”如是說
十八大后,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力度持續加大,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對此寄予厚望,積極投身到反腐倡廉的工作中。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案件中,很大一部分線索都來自于信訪舉報,這是多年來暢通群眾監督舉報渠道得來的有利結果,也是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的關鍵一環。
但是,在這樣一種大好形勢之下,卻有少數別有用心者企圖通過威脅、恐嚇等方式嚇唬黨員干部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讓路”。這其中,也不乏一些黨員干部通過歪曲、捏造事實,無端指控、誣告與自己為“敵”的同僚,借機達到自己的目的。
對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本案中,張某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捏造違紀事實陷害他人、向上級紀檢機關舉報的行為,已經嚴重違反黨紀,理應受到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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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22日,江蘇省揚州市礦務局副局長韓谷雨得知揚州市礦務局副局長張凱等人任前公示的消息后心存不滿,隨即編造了張凱花50萬元買官的虛假舉報材料,采用匿名方式分別寄給了省市領導。其后,韓谷雨又指使他人在網上發帖,在社會上造成了惡劣影響。同時,韓谷雨還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最終,韓谷雨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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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發展需要黨員干部能夠有膽量步入“深水區”,需要黨員干部有除堅破冰、壯士斷腕的勇氣,在此過程中,肯定會觸碰到一些群體或個人的利益,得罪人就更是家常便飯了。如何防范誣告陷害,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責任重大。對待舉報線索,紀檢監察部門在查處黨員干部問題的同時,也要根據個別誣告信息反向揪出誣告陷害之人。
值得強調的是,認定誣告陷害行為,是一項十分嚴肅的工作,必須慎之又慎。一是準確掌握誣告陷害與錯告、檢舉失實的界限;二是根據中央紀委1993年8月印發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控告申訴工作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認定誣告陷害行為必須經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黨的委員會或者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批準,程序相當嚴肅、規范。(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