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由于實現了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全面覆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一經頒布,就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尤其是很多公務員以外的人員也都在關心自己是否屬于監察對象。最近,某區疾控中心新入職的干部小李,就在“廉潔深圳”微信公眾號后臺留言,咨詢他這種情況,是否在監察法規定的監察范圍之內。
“紀律君”如是說
小李所在的區疾控中心是事業單位,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這類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屬于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監察對象,即“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p>
該款規定的人員主要是指除監察法第一類監察對象中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外的其他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我國,事業單位人數多,分布廣,由于歷史和國情等原因,在一些地方和領域,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數量甚至大于公務員的數量。由于這些人員也行使公共權力,為實現國家監察全覆蓋,有必要將其納入監察對象范圍,由監察機關對其監督、調查、處置。
因此,小李作為疾控中心的正式干部,屬于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自然屬于監察對象。
相關案例
2017年3月17日,杭州市上城區監察委員會依法對某機關下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余建軍利用職務便利套取公款涉嫌職務犯罪作出立案調查決定,并對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余建軍因犯貪污罪被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200萬元,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沒收并繼續追繳贓款。
延伸閱讀
監察法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一個重要的目的就是要把所有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在過去,由于行政監察法規定的監察對象范圍過窄,還有相當一部分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處于紀檢監察機關監督不到的空白地帶。在全面從嚴治黨的當下,監察對象范圍擴大,讓一切行使公權力的人員都被納入監察范圍,補上了過去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促進全面扎緊制度之籠,深化標本兼治。
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統一納入監察范圍,這充分說明,無論是納入財政預算的在職干部,抑或是出于工作需要依法接受委托的工作人員,只要涉及公權力的運行、人民權益的維護,都必須一絲不茍地嚴守監察法的底線,確保公權力不被濫用。同時,進一步表明,反腐敗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絕不是一句空話,任何行使國家公權力的人,都不能心存僥幸,權力運行的各個階段、各個維度都必須經受人民的檢驗、歷史的評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