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陳某是某市一國企老總,因涉嫌貪污受賄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在接受訊問時,陳某拒不交代自己所犯罪行,這讓案件一時難以進行下去。如何才能打開僵局呢?紀委監(jiān)委新人小宋十分苦惱。搭檔老李憑借多年辦案的直覺,提出對陳某的住所、辦公室及其他相關物品進行搜查的建議,認為通過搜查能夠獲得有價值的線索,從而打開局面。
【“紀律君”如是說】
搜查是法律法規(guī)賦予監(jiān)察機關的12項調查措施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監(jiān)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并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
搜查女性身體,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監(jiān)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xié)助。
通過搜查措施往往能給案件調查帶來有用的信息,是一座潛力巨大的“線索寶庫”。如何用好這座寶庫,找到有用的線索,需要調查人員在搜查過程中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和科學方法,明察秋毫、不放過一絲疑點。
面對開篇中調查陷入僵局的陳某案件,紀檢工作經驗豐富的老李之所以會建議使用搜查措施,是因為通過搜查獲得的大量書證、物證,不僅能讓調查人員對嫌疑人的工作、家庭、人際交往情況有更為直觀的了解,也為調查人員按圖索驥查找相關貪污、受賄問題提供了便利。
【相關案例】
2017年8月,浙江省某國企老總葉某因涉嫌貪污受賄犯罪而被杭州市監(jiān)察委員會采取留置措施。根據前期調查,調查組認為葉某對該國企2010年支出的一筆“業(yè)務費”有雁過拔毛的嫌疑,其行為涉嫌貪污。然而,經過數天的訊問,葉某對自己的問題仍避重就輕,訊問一時間陷入了僵局。在葉某留置當天,調查組還對其辦公室和住所進行了搜查,查獲葉某記載詳細日程的工作日志、工作筆記本和手機等物品。通過對相關物品的分析,調查人員在葉某的歷史行程與通訊記錄中發(fā)現(xiàn)了問題。最終,在調查組獲取的大量外圍證據面前,葉某交代了其違反組織紀律、生活紀律以及涉嫌貪污、受賄等行為。
【延伸閱讀】
監(jiān)察體制改革后,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監(jiān)委可以依法對被調查人員的住處等其他相關場所以及物品等進行搜查,這大大提高了調查的威力和辦案效率,為后續(xù)的調查提供了很大幫助。不過,由于搜查屬于涉及人身權利的監(jiān)察措施,因此相對于其他調查措施,監(jiān)察機關對它的使用有著更為嚴格的審批程序規(guī)定。
在實踐中,調查組如果要使用搜查措施,首先要由承辦部門提出申請,分別由分管委員、分管副主任提出意見并報至監(jiān)委主任批準后方可實施,必要時可請公安機關協(xié)助執(zhí)行。進行搜查前應先出示搜查證,搜查證上應當寫明搜查的相關信息,并由被搜查人或其家屬簽名;搜查時,應當有被搜查人或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像,留存?zhèn)溆茫凰巡榻Y束后,應當現(xiàn)場制作搜查筆錄并由調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其家屬、其他見證人簽字。可見,搜查的全過程都處于嚴格的內部和外部監(jiān)督之下,能夠在調查案件的同時有效地保障被調查人的合法權益。(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