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在身邊第86期】違規干預司法,后果很嚴重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兩年前,某區級法院院長老陳的熟人趙某因為一宗經濟糾紛被起訴,他找到老陳希望幫忙出面協調。老陳出于人情考慮,便給主審法官打了個電話,請其判決時手下留情。此案最終以輕判結案。近期,上級紀委對該區級法院開展巡察,這件事情被反映到巡察組,經查實后,紀委對老陳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紀律君”如是說】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力,是憲法的重要規定。但在現實中,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有權任性,以權壓法,硬生生違規干預司法活動的情況并不少見,人民群眾反映強烈。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既已違憲,而黨紀嚴于國法,所以也必定違紀。
對于這種嚴重的違紀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本案中,老陳作為區級法院院長,出于私人因素,干預具體案件,影響公平正義,這是典型的利用黨員領導干部身份、違規干預司法活動行為,應按照黨紀處分條例給予其相應處分。
【相關案例】
2014年1月至10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原正處級審判員左紅多次私下接觸案件當事人及請托人,多次接受案件當事人及請托人的宴請和所送財物,利用職務影響向下級法院審判執行人員介紹賄賂、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并將其他法官退回的賄賂款用于個人理財。紀委查實后,左紅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延伸閱讀】
哪些情況屬于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司法活動?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5年3月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領導干部違規干預司法活動主要包括5種情形:一是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二是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的;三是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四是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五是其他違法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記者 任 琦 通訊員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