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漫畫:馮大美
我該怎么辦
范某是某地一事業單位的領導干部,因涉嫌職務犯罪被立案調查。在調查過程中,行賄人劉某交代,其曾數次在某商場的地下停車場和范某接頭并把行賄款物放在范某車尾箱,但范某拒不承認該事實。如何掌握范某的受賄事實,進而全面查清其受賄金額?紀檢監察新人小宋對此一籌莫展。此時,“老紀檢”老李提醒,現在商場的安保措施一般都比較齊備,既然范某劉某經常在商場的地下車庫接頭,可以嘗試去商場調取相關監控視頻。果然,案件取得了突破性的進展。
“紀律君”如是說
調取是法律法規賦予監察機關的12項調查措施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采取調取、查封、扣押措施,應當收集原物原件,會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見證人,當面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由在場人員當場核對、簽名,并將清單副本交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調取是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犯罪案件時收集、固定證據的一項重要措施。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被調查人涉嫌職務違法或職務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需要及時、全面、準確地收集、固定,防止涉嫌違法犯罪的單位或者人員藏匿、毀滅證據,以便及時有效地查清案件。調取的范圍要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第一,需要調取的財物、文件、電子數據必須是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第二,上述這些財物、文件、電子數據必須與監察機關調查的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有關聯,能夠或者有可能證明該違法犯罪行為的真實情況。
對于范某的案件,小宋之所以一籌莫展,是因為有些職務犯罪案件書證物證通常很少。面對這種情況,需要通過采取調取措施,獲得相關資料、證據,才能直接印證事實,讓犯罪嫌疑人難以抵賴。
相關案例
從2016年開始,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區某村原主任、書記周某屢屢被群眾舉報,反映他在任期間利用協助政府從事土地征遷管理等職務便利收受賄賂。2017年2月江干區監委成立后,開始著手調查周某的問題線索。經過調查,周某于1999年至2017年擔任村主任、書記期間,利用職權為A公司在征地拆遷等方面提供便利,使其能夠多搭建違章建筑出租并在拆遷補償中獲取利益。作為回報,A公司將10%的干股送給周某,在持股期間周某共計獲得120萬元左右的分紅款。為了掩蓋被拆遷房屋的“真面目”,當事人精心偽造了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評估報告企圖蒙混過關。但是,江干區監委調查人員通過在當地規劃局調取涉案地塊衛星遙感地圖,解開了被拆遷房屋的真相,在鐵證面前周某認罪伏法。
延伸閱讀
調取,是監察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證據的調查措施。通常來說,調取具有很強的針對性,監察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直接取得證據,能夠快速了解案件情況,掌握關鍵的書證物證。因而在立案調查階段和立案之前的初核階段,調取都是監察機關很“青睞”的一種外圍取證手段。
不過,要想在案件調查中采用調取這一調查措施,需要執行嚴格的審批程序。初核、調查過程中每一次需要采取調取措施,必須由承辦人提出,經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審批同意并開具文書。此外,還規定了調取措施應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持工作證件和文書并有持有人或保管人、見證人在場;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都應當調取原件,并進行清點,逐一拍照、登記、編號,開列清單;不能調取原物、原件時也要按相應的規定處理;調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