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在某市屬國企黨委書記何某涉嫌職務犯罪案件中,“老紀檢”老李和紀委監委新人小宋通過前期對何某的談話、訊問和對相關行賄人的詢問,已經基本掌握了何某涉嫌貪污賄賂的問題。就在小宋以為終于可以松一口氣時,老李提出,雖然何某承認了自己的罪行,但我們應該進一步查詢弄清其涉嫌貪污的確切金額、來源以及去向,再配合其口供,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才能鐵證如山。對此,小宋覺得何某都已經認罪了,而且行賄人也能作證,有必要再去查詢嗎?
“紀律君”如是說
查詢是法律法規賦予監察機關的12項調查措施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
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敗斗爭實踐看,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相當一部分案件涉及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為了查清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事實,使收集、固定的證據確實、充分,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必要的查詢、凍結權限,同時又規定了嚴格的程序以及對相關人員的權利保障。
小宋之所以產生疑問,主要在于他對查詢措施在實踐中的運用還不是很了解。通過查詢獲取的都是客觀證據,不像言詞證據具有易變性。不過,單單依靠查詢獲取的證據,通常也并不能把事情的本來面目說清楚,最后還得依靠言詞證據講清事情的前因后果。同時,查詢反過來又能證明言詞證據的真實性。查和問,自始至終都是相互配合的。所以,老李提議采取查詢措施并非多此一舉,而是為了形成更完整的證據鏈。
相關案例
2017年7月,根據浙江省監委的指定管轄,杭州市監委迅速對浙江省某國企子公司老總葉某的問題線索進行初步核實,及時研判熟悉案情,并決定對葉某本人及其家庭和特定關系人的銀行賬戶、消費卡、購物卡等信息進行查詢。查詢結果顯示,2012年以來,葉某的妻子在杭州某商場以購物卡方式消費30多萬元。杭州市監委在進一步調查中發現,購物卡的購卡人無一例外都來自于A公司,且均以公款方式購買,而葉某就曾擔任過這家公司的董事長。針對這一情況及初核過程中還發現的葉某其他涉嫌貪污受賄問題,2017年8月,杭州市監委決定對葉某進行立案調查。
延伸閱讀
作為12項調查措施之一,查詢有著自己特殊的作用。紀檢監察機關一般都會在正面接觸被調查對象之前,通過外圍初步核查來獲取其涉嫌違紀違法的相關線索材料,此時,通過查詢能為案件獲取更多信息,找準突破口,訊問時就能迅速擊中對方要害。在立案調查后,通過正面接觸被調查對象,且他在訊問過程中交代了問題,也仍然需要通過查詢進一步查明事實、搜集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同時,通過查詢,掌握被調查人的資金來源、資金走向等情況,還能為追繳贓款提供助力。
當然查詢這么厲害的調查手段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用的。啟動查詢有嚴格的條件,必須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序。需要堅持“一事由一提請”原則,填寫查詢事由、事項、信息類型、時間范圍等內容,經監察機關相關負責人批準后辦理;辦理查詢,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持工作證及查詢文書到相關單位進行;調查人員可以查詢的信息僅限于涉案信息;必須按照批準的查詢對象、范圍和事項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擴大查詢范圍,不得從事與查詢事項無關的活動;所有的查詢內容、開具的查詢單,都要備案留查。(記者 任 琦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