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頒布之后,一直有黨員干部向“紀律君”咨詢“黨員到底能不能炒股”這個問題。最近中央紀委對這個問題做了非常詳細的解答,“紀律君”特地認真學習了上級文件精神,向有疑惑的廣大黨員傳達關于這個問題的權威解答。
“紀律君”如是說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列舉了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六種情形,并明確規定,凡出現這些情形,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六種情形中的第三種就是“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第八十八條中提到的黨員干部不能進行買賣股票或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前提是“違反有關規定”。根據中央紀委的解讀,這里提到的“有關規定”主要是指2001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出臺的《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
根據該規定,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可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嚴禁七類行為:
一是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賣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二是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三是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五是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六是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七是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所以,根據中央紀委的以上解讀,“紀律君”也可以很明確地回答“黨員能否炒股”的問題了:只要是合理合法,黨員完全可以憑借個人的知識和資金進行投資。
相關案例
2011年,廣東省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通過內幕交易非法獲利1983萬元,不僅違反黨紀,且犯內幕交易罪和受賄罪。在接受“雙開”的黨紀政紀處分之外,李啟紅還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
延伸閱讀
根據《關于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主要有以下4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3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于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后一個月內做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深圳特區報記者 任 琦 通訊員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