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紀律在身邊第172期】公職人員切莫觸碰違規借貸紅線

我該怎么辦
老虞是某區國土局的干部,平時與建設企業老板小趙有些來往。最近,小趙主動提出,公司資金鏈有點緊張,想從老虞這兒借些錢,年利率高點也沒關系。當老虞表示自己手頭資金不多時,小趙還幫忙支招,可以利用公職人員的身份到銀行或者找親朋好友借款,然后轉貸出來賺高額利息。老虞回家和妻子商量,妻子覺得這事不妥,但他心想,“這就是很正常的借貸行為,沒有什么不妥的。”
“紀律君”如是說
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借貸迅速發展,一些公職人員也參與其中。作為社會的一分子,公職人員為了幫困解危,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國家的相關規定適當收取利息,無可厚非。但如果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進行利益輸送、權錢交易,黨紀法規對此類違紀違法行為也有明確的規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條規定: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由此可見,公職人員從事民間借貸活動是否違紀,與該公職人員是否以借貸等金融活動方式從事營利性活動,已經獲取大額回報,并存在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可能息息相關。實踐中,一般會結合是否有獲利的目的、獲利數額大小、持續時間長短、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等因素綜合考慮。
此外,我市印發的《關于防止公職人員利益沖突的若干措施》,對公職人員借貸行為有更明確的規定: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或以他人名義,向該公職人員的下屬工作人員、管理服務對象借貸款,在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金額超過10萬元的,應當自金額達到10萬元之日起1個月內,書面向所在單位報告;公職人員及其配偶或以他人名義,參與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單筆借出金額超過50萬元或一個自然年度內累計借出金額超過100萬元,約定年回報率達到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以上的,應當自借貸行為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書面向所在單位報告。
上文中,老虞作為國土局的干部,小趙是其管理服務對象,并且承諾對其的貸款給予較高的年利率。這種情況下,老虞妻子的擔心是很有必要的,如果老虞沒有禁受住誘惑,違規從事借貸行為,等待他的將是黨紀國法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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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龍崗區發改局循環辦原主任鐘某為管理服務對象周某經營的公司承攬項目提供幫助,除多次收受周某提供的禮品禮金外,還涉嫌向其放貸,并收取高額利息。2014年,鐘某以每月2分的利息向周某提供借款50萬元,2015年,又以每月3分利息向周某提供借款60萬元,兩次共獲利19萬元。此外,鐘某還存在其他違法違紀行為。2016年,鐘某被給予開除黨籍和行政撤職處分,并被收繳違紀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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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部分中小企業和個體商戶通過銀行等正規金融機構融資,面臨難、慢、貴等問題,民間融資借貸有其市場需求。不可否認,公職人員由于收入穩定,信用較好,信息渠道廣,從事民間融資借貸有一定優勢。實踐中,公職人員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也并不違反黨規黨紀。
需要注意的是,個別公職人員違規參與民間借貸的行為,有的打“擦邊球”,在同事、親友間大量“集資”,借給管理服務對象,賺取利差;有的甘愿被不法分子“圍獵”,通過民間借貸這種看似正常的投資活動,把不當利益“洗白”,掩蓋利益輸送、權錢交易實質。現實中,紀檢監察機關將嚴格區分民間借貸相關行為性質,嚴懲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羅文潮 廖建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