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我該怎么辦
小王是某市屬國企的會計,監察法出臺后,有朋友提醒他,“你也是監察法的監督對象啦。”小王心想,不對吧,雖然自己的公司是國有企業,但自己既不是領導干部,也不是黨員,怎么就成了監察對象了呢。小王這樣的想法對嗎?
● “紀律君”如是說
小王的問題,在于混淆了國企領導人員和管理人員這兩個概念。《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第十五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主要是指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包括設董事會的企業中由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未設董事會的企業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等。
此外,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國有企業中層和基層管理人員,包括部門經理、部門副經理、總監、副總監、車間負責人等;在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包括會計、出納人員等;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和金融機構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也應當理解為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范疇。
由此看來,小王作為國企會計,雖然不是領導,卻是管理、監督國有財產等重要崗位上工作的人員,依然屬于監察法的監察對象,如果涉嫌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可以依法對他進行調查。
● 相關案例
安徽省五河縣晶源水務有限公司原財務科長、主管會計王曉春自2010年起利用財務報銷審核支付的職務便利,先后47次侵吞公款高達52.49萬元。2018年3月,五河縣紀委監委研究決定,給予王曉春開除黨籍處分、收繳違紀所得、建議解除聘用關系,并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起訴。
● 延伸閱讀
監察法出臺前,原先的行政監察法將監察對象限定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該監察對象范圍過窄,導致相當一部分實質上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處于監督的空白地帶,如國有企業中履行經營、管理、監督國有財產職能的工作人員。
監察法的出臺破解了我國原有監察體制機制中存在的問題,明確將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納入監察范圍,自然也覆蓋了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不但包括國有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也全面覆蓋了國有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監督等職責的工作人員,包括國企中層、基層管理人員、會計、出納等。通過對國企監察的全覆蓋,窺一斑而見全豹,監察法真正實現了從監督“狹義政府”到“廣義政府”的轉變,有助于將公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