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該怎么辦】
某局年輕干部小王今年春節期間回家鄉時得知,雖然老家的特產山貨質高價廉,但由于銷售渠道不暢,一直無法為村民帶來收益。于是,小王第一時間在市區里開了家山貨店,專賣家鄉特產,在為鄉親們解決銷路的同時,個人也獲取一點薄利抵消開店成本。局機關紀委書記了解情況后,告知小王他的行為已屬違紀,希望他能盡快關閉山貨店。小王對“紀律君”表示,自己并未在上班時間經營該店,而是聘請了兩位鄉親作為營業員,且開店的目的更多是幫鄉親們解決困難,怎么會違紀呢?
【“紀律君”如是說】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其中就包含“經商辦企業”等6種具體違紀情形。小王經營的山貨店正屬于“經商辦企業”的范疇。
另外,根據中央紀委的權威解釋,第八十八條中所指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關于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關于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干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這些規定中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干部,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也包括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的干部。此外《公務員法》也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小王作為一名就職于黨政機關的黨員干部,正是這一條黨紀針對的主體。因此,哪怕是只有微小盈利,這一經營行為也已屬違紀。不過,小王的違紀情節并不嚴重,紀委提醒教育、及時制止即可。與此同時,小王關心鄉親的心意可嘉,“紀律君”建議他可指導村民們走出鄉村自己開店銷售特產,也可積極為家鄉特產多做宣傳,打通銷路。
【延伸閱讀】
根據中央紀委對《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解讀,我們可以理解為,除了黨政機關干部、公務員以外的黨員,可以開店辦企業營利,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力為自己、親屬及利益相關人謀利。(深圳特區報記者 任 琦 通訊員 王保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