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經光明區委批準,光明區紀委監委對光明區財政局原副局長肖春武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肖春武喪失理想信念,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向組織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違反生活紀律;在任職光明區鳳凰街道經財辦主任期間,將公權力作為謀取個人私利的工具,利用管理、經手的項目騙取大額政府財政資金。
肖春武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違紀違法并涉嫌貪污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應予嚴肅處理。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光明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光明區委批準,決定給予肖春武開除黨籍處分;由光明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