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對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了規定,其中第四項明確,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具體情形
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具體包括: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或者設置罰沒處罰;擅自變更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罰沒范圍、標準;對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機關已經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標準的收費項目,仍按原定項目或者標準收費;違反財政票據管理規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等情況。
行為危害
公共管理活動大多是義務的、免費的,具有公益性質。部分需要收取費用的管理、服務活動,在性質上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應當嚴格按照權限和程序辦理,否則就是亂收費。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借給群眾發放惠農物資之機,擅自收取手續費;有的明知國家已經取消相關收費,還違規繼續向群眾收取費用等。這類行為加重群眾負擔,引發群眾強烈不滿,必須堅決杜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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