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公開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該規定既適用于黨組織,也適用于黨員。
除了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外,實踐中還存在學校校務公開、醫院醫務公開等事務公開制度,均有相應的規范性文件對其內容、形式進行規范,如果不按規定公開,均屬于侵犯群眾知情權,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可以依照本條規定追究黨紀責任。
侵犯群眾知情權行為必須達到情節較重以上程度,才給予黨紀處分。
違紀表現
在實際工作中,有的黨員、干部常常忽視群眾的知情權,想起來就做,想不起來就不做,其中有的是對相關政策學習不到位,也有不少是思想上不重視、不上心。比如,有的黨組織信息公開不完整,程序不規范;有的基層黨組織不執行有關信息公開規定,在村級重大事項決策中,既不及時組織召開村組干部會討論、村民代表會評議,也不向群眾公開公示等。
有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規定,黨組織應當保障黨員知情權和監督權,鼓勵和支持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中國共產黨黨務公開條例(試行)》《關于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深入實行廠務公開制度的通知》《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等規定,對黨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事務公開的內容、范圍、程序等事項作了詳細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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