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條規定重點在于維護外事工作紀律,這里的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是指黨員干部為了達到個人目的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的目的,采取各種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方式和手段。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的主要表現形式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黨員干部虛報出國(境)公務騙取上級批準;有的購買、偽造邀請函或者編造虛假日程騙取批準;有的采取偽造個人身份、資料等形式,安排與出國(境)公務無關人員出國(境);有的避開主管部門委托非主管部門辦理因公出國(境)審核審批手續;有的違反因公出國(境)管理規定,將一個團(組)拆分為若干團(組)報批或者審核審批等。這些行為影響黨組織正常審批把關工作,擾亂因公出國(境)管理秩序,必須以嚴明的紀律加以約束。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自費出國(境)是否違紀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公款出國(境),前提是“用公款”,如果本人以不正當方式謀求自費出國或者由其他人出資出國則不構成這里規定的違紀。但在實踐中,對于由各種基金、私營企業以贊助名義支付費用的公派出國(境)活動,也應認定為公款出國(境)。在黨員辦理個人因私自費出國(境)的過程中,也會發生以不正當方式謀求出國(境)的行為。對這些行為,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或者組織處理,并通過有關職能部門加以糾正。如果涉嫌違法犯罪的,如偽造公文印章、法律文件、身份證明等,還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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