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人員。主要包括下列6類人員:
?。ㄒ唬┲袊伯a黨機關、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ǘ┓?、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ㄈ﹪衅髽I管理人員;
?。ㄋ模┕k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ㄎ澹┗鶎尤罕娦宰灾谓M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關于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公務員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確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是指有關單位中經批準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
關于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指在上述組織中,除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外,對公共事務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包括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行業協會等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法定檢驗檢測、檢疫等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關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指國家出資企業中的下列人員:
(一)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二)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ㄈ┙泧页鲑Y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關于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關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是指該組織中的下列人員:
?。ㄒ唬氖录w事務和公益事業管理的人員;
?。ǘ氖录w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的人員;
?。ㄈ﹨f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員,包括從事救災、防疫、搶險、防汛、優撫、幫扶、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代征、代繳稅款,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協助人民政府等國家機關在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關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一)履行人民代表大會職責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履行公職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委員、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
?。ǘ╇m未列入黨政機關人員編制,但在黨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ㄈ┰诩w經濟組織等單位、組織中,由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和集體資產職責的組織,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ㄋ模┰谝婪ńM建的評標、談判、詢價等組織中代表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臨時履行公共事務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
?。ㄎ澹┢渌婪ㄐ惺构珯嗔Φ娜藛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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