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為成都市紀委監委第十一紀檢監察室和案件審理室工作人員圍繞何立祥案有關問題進行研討。蘇堯 攝
特邀嘉賓
雷 暘 成都市紀委監委第十一紀檢監察室主任
鄧 怡 成都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主任
秦永春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第三檢察部主任
伍分玉 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
編者按
本案中,何立祥多次收受戴某某以打麻將“鋪底分”名義所送現金共計5萬元,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還是構成受賄罪?何立祥收受楊某某所送400萬元,并約定由楊某某代為保管,構成受賄既遂還是未遂?何立祥收受張某代其支付的購房款53萬余元,受賄數額如何計算,是否產生犯罪孳息,如何計算?我們特邀相關單位工作人員予以解析。
基本案情:
何立祥,男,1988年5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四川省成都市原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原城鄉房產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等職。
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2013年前后,何立祥收受甲公司董事長程某某所送相機1臺、鏡頭3個。2022年10月,何立祥因擔心被組織查處,將相機、鏡頭存放至某建材公司負責人楊某某處保管,轉移證據對抗組織審查。
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2013年至2017年,何立祥多次收受四川某律師事務所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以打麻將“鋪底分”等名義所送現金共計5萬元人民幣(幣種下同)。
受賄罪。2009年至2016年,何立祥利用擔任成都市城鄉房產管理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折合共計758萬余元。
其中,2009年至2010年,何立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建材公司負責人楊某某(2000年認識,關系密切并互相信任)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楊某某表示要送給何立祥400萬元好處費,基于對楊某某的信任,何立祥約定上述400萬元由楊某某代為保管,需要使用時再通知楊某某。2009年9月,楊某某根據何立祥安排,將其中200萬元轉入以楊某某名義開設的股票賬戶供何立祥實際操控。2019年4月,何立祥的下屬曾某向何立祥借款40萬元,何立祥安排楊某某將40萬元轉給曾某。
2012年,何立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商人張某公司在辦理房產預售許可證等方面提供幫助。2012年5月,何立祥購買一套房產,應付購房款176.9萬余元,其中53萬余元由張某代何立祥支付。案發后,成都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上述房產價值為503.7萬元。
2013年前后,何立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甲公司在某項目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程某某所送相機1臺、鏡頭3個。
查處過程:
【立案審查調查】2022年10月26日,經成都市委批準,成都市紀委監委對何立祥立案審查調查;10月27日,經四川省監委批準,對其采取留置措施。
【移送審查起訴】2023年4月26日,成都市監委將何立祥涉嫌受賄罪一案移送成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黨紀政務處分】2023年5月24日,經成都市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成都市委批準,決定給予何立祥開除黨籍處分;由成都市監委給予何立祥開除公職處分。
【提起公訴】2023年6月2日,成都市人民檢察院以何立祥涉嫌受賄罪向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判決】2023年12月14日,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何立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中,何立祥多次收受戴某某以打麻將“鋪底分”名義所送現金共計5萬元,是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還是構成受賄罪?
雷暘:所謂“鋪底分”,即為他人提供打麻將所用的“本金”。以“鋪底分”名義收現金行為屬于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還是構成受賄罪,關鍵在于接受“鋪底分”的人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經查,戴某某與何立祥一起打麻將,并非為了謀求利益而專門設置牌局,更多的是與何立祥維持關系。何立祥沒有承諾或者實際利用職務便利為戴某某謀取利益的行為,因此不符合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征。
此外,戴某某系律師,不屬于與何立祥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是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不符合“兩高”《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三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情形,因此該5萬元不能認定為受賄。雖然戴某某不屬于何立祥的下屬或被管理人員,但經查發現,戴某某存在介紹某房地產開發商與何立祥認識的情況,因此認定戴某某給何立祥“鋪底分”的行為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何立祥收受該5萬元行為違反了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鄧怡:黨員、公職人員在打麻將過程中,如果超越正常娛樂界限,可能構成違反廉潔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甚至構成受賄。本案中,何立祥在與商人老板打麻將時以“鋪底分”形式收受財物,雖不具有權錢交易的性質,不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但其行為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根據2015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構成違反廉潔紀律。因何立祥上述行為發生在黨的十八大以后,應定性為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2013年前后,何立祥收受程某某所送相機1臺、鏡頭3個,該物品價值如何認定?2022年10月,何立祥因擔心被組織查處,將相機、鏡頭轉移至楊某某處,該行為如何定性?
雷暘:根據《關于加強和完善監察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的意見(試行)》規定,對于移送司法機關的涉案財物,價值不明的,監察機關應當在移送起訴前向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價格認定機構提出價格認定。在價格認定過程中,需要對涉案財物先行作出真偽鑒定或者技術、質量檢測報告的,監察機關應當委托有關鑒定機構或者檢測機構進行真偽鑒定或者技術、質量檢測。根據上述規定,專案組通過調查,聯系何立祥收受程某某所送相機的品牌總代理,對相機和鏡頭進行真偽鑒定,然后再由成都市價格認證中心根據該真偽鑒定對價格進行認定,最終認定該相機、鏡頭價值為23萬元至29.25萬元,按照有利于被審查調查人原則,最終認定該筆受賄金額為23萬元。
鄧怡:本案中,之所以要對相機、鏡頭進行真偽鑒定,是因為物品的真偽涉及何立祥受賄金額的認定。如果受賄人收受的物品,看上去是具有較高品牌價值的皮包、手表、相機,或者具有較高收藏價值的藝術品、文物,但實際是仿品、贗品且價值較低,則可能達不到犯罪數額認定標準。但是,實踐中也存在收受的仿品、贗品可以認定為犯罪的情況。比如行賄人和受賄人一同購買物品,當場選定標的物,行賄人付款并直接交付給受賄人,且受賄人知道該物品購買金額的,此時該物品即使是仿品或贗品,也應當以該付款價格認定受賄犯罪數額。如果受賄人授意行賄人去購買特定物品,行受賄雙方都明知該物品系仿品或贗品,也應當以行賄人實際購買的價格認定受賄犯罪數額。在上述情況下,由于受賄人主觀上對行賄人利益輸送的數額有明確的認知,所購買物品只是掩蓋雙方利益輸送的媒介,該物品真偽不影響犯罪數額的認定。
黨員應履行“對黨忠誠老實”的義務,何立祥作為黨員領導干部,在認為其可能受到組織審查調查的情況下,將收受程某某的相機、鏡頭交由楊某某保管,其目的是防止組織查到其違紀違法的證據,對專案組全面查清其違紀違法事實客觀上造成一定阻礙,根據2018年《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抗組織審查,轉移、隱匿證據的,應認定為違反政治紀律。
何立祥收受楊某某所送400萬元,并約定由楊某某代為保管,構成受賄既遂還是未遂?
鄧怡:經查,2009年至2010年,何立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楊某某在工程款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楊某某送給何立祥400萬元以表示感謝,何立祥表示同意,應認定何立祥構成受賄罪。
在具體財物的保管方面,何立祥設置了一道“防火墻”,即其雖與楊某某達成行受賄合意,但并不直接持有財物,而是由楊某某代為持有財物,屬于典型的“代持型”受賄。與“一手交錢、一手辦事”的傳統受賄行為不同,這類案件中行受賄雙方往往心照不宣、高度默契,妄圖通過遲滯交付財物等方式逃避打擊。由于財物在行受賄雙方間未實際交付,較難判斷受賄犯罪的著手實施行為和完成狀態,給認定受賄犯罪的既未遂形態造成困難。本案中,何立祥與楊某某系多年好友,楊某某公司有求于何立祥,且楊某某客觀上具有支付能力,主觀上具有給付該400萬元的強烈意愿以期與何立祥結成利益共同體,何立祥對400萬元能夠實際支配控制的證據確實充分,經多次研討最終決定針對該筆事實以何立祥受賄400萬元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秦永春:何立祥收受楊某某400萬元賄賂款的行為構成受賄既遂。該400萬元雖由楊某某代為保管,其按照何立祥安排開設賬戶存入200萬元供何立祥炒股,另有40萬元按照何立祥的安排轉賬給其下屬曾某使用,剩余160萬元仍在楊某某處保管。該400萬元中有240萬元楊某某已按照何立祥的意愿使用、處分,成立受賄既遂沒有爭議。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仍在楊某某處保管的160萬元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既遂,理由如下:第一,行受賄雙方關系密切,為規避查處風險,二人達成由楊某某代為保管賄賂款的合意。何立祥與楊某某自2000年起即有往來,多年來聯系密切,相互信任。何立祥為楊某某承攬工程項目提供幫助,楊某某則提出送予其400萬元,何立祥表示同意,基于對楊某某的信任并為規避查處風險要求楊某某代為保管賄賂款,楊某某允諾何立祥可以隨用隨取,雙方達成代為保管賄款的合意。第二,何立祥基于其職權地位對楊某某具有足夠的職務制約力和影響力。在案證據證明,楊某某因公司業務發展有求于何立祥,其期望與何立祥長期維持權錢交易關系并繼續謀取利益。何立祥職權地位對楊某某的制約關系,足以保證楊某某成為“合格保管人”。第三,何立祥對存放于楊某某處的賄賂款具有實際控制力。根據楊某某證言,其為了對何立祥表示感謝,并期望繼續謀取利益,送給何立祥400萬元,雖由其代為保管,但何立祥可以隨用隨取,雙方對此心知肚明。前述240萬元的使用,證明了何立祥對楊某某所送賄賂款具有實際控制力,此外,逢年過節期間楊某某還會送給何立祥禮品禮金,繼續維持關系。由此可見,剩余160萬元系因何立祥尚未提出用款需求而仍保管于楊某某處,何立祥若有需要可以隨時支取,可以認定其對剩余賄賂款具有實際控制力。第四,在案證據顯示,楊某某具有隨時支付剩余賄賂款的經濟實力,不存在不能支付賄賂款的客觀障礙。
綜上,檢察機關認為,何立祥對仍在楊某某處保管的賄賂款具有實際控制力,應認定其對該400萬元構成受賄既遂。
雷暘:實踐中,“代持型”受賄也有被認定為受賄未遂的情況。比如,本案中如果楊某某未將其中240萬元按照何立祥安排進行使用,何立祥與楊某某關系不密切,且即將退休,對于楊某某沒有足夠的職務制約力和影響力,楊某某資金鏈斷裂無法給付何立祥相關財物,這種情形則無法證明何立祥實際控制受賄款,構成受賄未遂。精準認定“代持型”受賄犯罪形態,必須結合全案證據進行綜合研判、全面分析。在調取真實且穩定的主觀方面證明行受賄合意證據的同時,注重調取證明受賄人收受財物及行賄人如何代持財物的客觀證據。比如關于籌備財物、收受財物、代持財物、是否對財物單獨保管或者對錢款建立賬目、定期對賬,或者雖將財物混同保管但有第三人知情及取用、處置財物的情況,等等。
何立祥收受張某代其支付的購房款53萬余元,受賄數額如何計算,是否產生犯罪孳息,如何計算?本案在量刑時有何考量?
伍分玉:受賄所得是指行為人實際收受他人所送財物的數額,犯罪孳息是指由受賄財物滋生、增值而得的財產,不計入受賄所得,但應予以追繳。在職務犯罪案件中,受賄所得與犯罪孳息的認定直接關系到定罪量刑以及后續的追贓挽損工作。經審理,何立祥收受張某代其支付的53萬余元購房款已構成受賄既遂,而房產增值部分依附于受賄款,不具有獨立性,其法律屬性為受賄孳息,不應列入受賄數額。在追繳違法所得時,對張某代為支付的購房款所對應房產份額的增值部分也應當作為犯罪孳息一并追繳。具體犯罪孳息的計算方式為:現在房屋價值503.7萬余元減去原購房款176.9萬余元,即得出房屋現在的總孳息326.8萬余元。行賄房款占原購房款比重為30%,按同等比例折算,53萬余元行賄款產生的犯罪孳息為98萬余元。何立祥已主動上繳相關孳息。
本案在量刑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首先,何立祥歸案后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已掌握的3筆受賄事實,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6筆受賄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其次,在調查、起訴和審判環節,何立祥對自己的罪行一直供認不諱,何立祥與檢察機關自愿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最后,何立祥本人及親屬積極全額退贓、繳納孳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本院根據何立祥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案發后的表現,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最終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一百二十萬元。判決作出后何立祥認罪服判,沒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