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生產經營自主權
生產經營自主權,是指自然人、法人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基礎上所擁有的自主安排生產,自由調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自行組織生產經營的權利。
違紀行為構成要件
本違紀行為主體可以是從事公務的黨員也可以是黨組織。主觀上既可以是故意,即明知自己實施的是干預生產經營自主權的行為,可能給群眾造成損失;也可以是過失,包括出于幫助群眾的目的,但“好心辦壞事”的情形。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侵犯的直接客體是群眾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客觀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干涉生產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干涉的方式具有多樣性,包括但不限于資金的投放使用、生產規模的調整,如強迫群眾生產經營某些農作物等。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干涉行為導致群眾財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況下才構成違紀。
相關規定
《農村基層干部廉潔履行職責規定》對生產經營自主權作出明確規定:不準搞強迫命令,干涉農民依法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紀律要求
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的行為,本質上是違背群眾的自主意愿,即使出于善意,也可能造成“好心辦壞事”的結果。做好群眾工作要從實際出發,尊重群眾意愿,不能搞脫離實際、脫離群眾、勞民傷財的事情,也不能有不顧群眾意愿、破壞群眾首創精神、損害群眾利益的強迫行為。
案例警示
甘肅省政協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火榮貴違反群眾紀律,干涉群眾生產經營自主權,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火榮貴還存在其他違紀問題,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相關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