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種類和幅度作出規定,列出六種表現形式,其中第一項是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條例》規定,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具體表現
熱衷于搞輿論造勢、浮在表面,反映出有的黨員、干部作風飄浮、貪圖虛名、只想當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擔責,滿足于做表面文章。
現實中,一些領導干部把干事和個人名利捆綁在一起:有的為了獲取升遷資本,重顯績輕潛績、重面子輕里子;有的為了迎合上級、討領導歡心,熱衷于打造領導“可視范圍”內的項目工程,不怕群眾不滿意、就怕領導不注意;有的為了給自己留名、替自己立碑,喜歡“做秀”而不是“做事”,熱衷于“造勢一時”而不是“造福一方”;有的熱衷于造聲勢、出風頭,把安排領導出場講話、組織發新聞、上電視作為頭等大事,最后工作卻不了了之;有的抓工作不講實效,不下功夫解決存在的矛盾和問題,難以給領導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響的事不做,工作匯報或年終總結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不做,儀式一場接著一場,總結一份接著一份,評獎一個接著一個,最后都是“客里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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