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九條分兩款對統計造假作出規定。第一款規定,進行統計造假,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第二款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相應處分。
統計造假,是指統計失真、統計失實等統計資料、統計信息、統計數據的造假、弄虛作假,是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統計制度、不符合統計原則的行為。
違紀行為表現
有的地方黨委、政府領導干部不顧發展實際,強令、授意、指使部門、基層或者統計調查對象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有的統計部門偽造、篡改統計資料,造成統計數據失實;有的負有統計數據審核職責的領導干部,把關不嚴、失管失察,對統計數據失實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這些統計造假或失察行為,嚴重影響統計數據質量,干擾甚至誤導宏觀決策,損害黨和政府公信力。
“對統計造假失察”行為的認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對統計造假失察”的情形主要針對的是對于嚴重統計違法行為應當發現而沒有發現,包括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等3種情形。“對統計造假失察”的行為主體主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
“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的認定
地方人民政府對本地方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地方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系領導責任者,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負責人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系直接責任者;有關部門、單位對本部門、本單位大面積發生或者連續發生統計造假、弄虛作假,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或者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承擔失察責任,且未達到需要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人承擔失察責任程度的,該部門、單位負責人系直接責任者,只需追究其黨紀責任即可。
精準追責問責
監督執紀工作中,應統籌考慮統計造假問題成因、數據失實程度、造成影響后果等因素,嚴格區分領導責任與直接責任、失察失管與違法干預等不同情形,對存在領導授意、權力干預、“數據尋租”等情形,即“以決策為中心”導致的統計造假問題,按照“誰決策誰擔責,決策者重、實施者輕”的原則進行追責問責;對存在貽誤工作、玩忽職守、失職失察等情形,即“以執行為中心”導致的統計違紀違法問題,按照“離統計違法點越近,責任越重;離統計違法點越遠,責任越輕”的原則進行追責問責。
對于利用虛假統計資料獲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處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的,除對其編造虛假統計資料或者要求他人編造虛假統計資料的行為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外,由作出有關決定的單位或者其上級單位、監察機關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撤銷晉升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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