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泄露試題”,主要是指將考試的試題向考生或考生的家長或者其他人泄露,從而造成試題泄密。
“考場舞弊”,一是指監考人員在考場上向考生告知答案,允許考生抄答案或者考生之間互相抄答案,或者為其提供掩護;二是指參與考試的考生抄答案或者考生之間互相抄答案。
“涂改考卷”,主要是指將考生的正確答案涂改為錯誤答案,或者將考生的錯誤答案涂改為正確答案,或者涂改分數。
“違規錄取”,主要是指違反規定的程序和條件,錄用不符合條件的人員,或者使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被錄取等。
本條規定的行為人
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負責、組織考試、錄取工作的黨員,包括出題人員、試卷保管人員、監考人員、評卷人員、負責錄取的人員等;另一類是參與應試人員中的黨員。
“考試、錄取工作”范圍
既包括國家統一組織的各類考試、錄取工作,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也包括各類學校所舉辦的各種國民教育的考試,如學校招收新生考試、校內各種考試、專項選拔考試等,還包括企業等單位組織的招聘選拔考試、在職干部和職工的業務考試,等等。
違紀行為表現
執紀監督中發現,有的將考試試題泄露給考生;有的與考生串通,在考試現場作弊;有的違反規定程序和條件,錄用不符合條件的考生,或者使符合條件的考生不被錄取等。承擔考試、錄取工作任務的黨員、干部,必須提高思想認識,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規定,維護考試、錄取工作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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