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根據2007年5月印發的《中共中央紀委關于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特定關系人是指與本人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2007年印發的《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給出了“特定關系人”的范圍,即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在監督執紀中,應當按照紀法分開、紀嚴于法等原則要求,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的特定關系人的范圍進行判定:
一是基于身份關系的親屬。既包括近親屬,還包括兒媳、女婿、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親屬。
二是身邊工作人員。最常見的就是秘書、司機等工作人員,這些人與領導干部關系密切,本人不一定擁有較大職權,卻可能因為是領導干部身邊人,利用領導干部的職務影響謀取私利,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三是情婦(夫)。不少違紀違法案件中都出現了情婦(夫)的身影,他們與黨員干部的關系往往具有長期性、穩定性和密切性,甚至在一定范圍內為人所知,基于這種特殊關系,通過黨員干部的職權或者職務影響謀取利益。
四是具有共同利益關系的人。主要表現為共同的經濟利益關系,既包括共同占有財產的關系,也包括共同合伙、投資產生的利益關系等,純粹的發小、同學、戰友等關系一般不屬于共同利益關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涉及特定關系人的條款
第九十四條,黨員干部必須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清正廉潔,反對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五條,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六條,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員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員干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八條,向從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在審批監管、資源開發、金融信貸、大宗采購、土地使用權出讓、房地產開發、工程招投標以及公共財政收支等方面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吸收存款、推銷金融產品、經營名貴特產類特殊資源等提供幫助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六條,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離職或者退(離)休后利用原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一百零九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面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應當由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案例警示
從各地紀檢監察機關查辦案件實踐看,不少案例涉及黨員領導干部違規為特定關系人經營活動謀利問題。由于黨和國家禁止黨政干部經商辦企業,有的就搞“下有對策”,由其特定關系人出面經商辦企業,并利用手中職權為特定關系人經商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以謀取私利。如某開發區黨工委原書記、管委會原主任郭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將開發區招待安排在妻子經營的餐館,該開發區先后向該餐館支付餐費139.8萬元。
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則縱容、默許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常見的有特定關系人利用黨員干部的職務影響力插手土地使用權出讓、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等事項以收取好處費;倚仗權勢,打著“做生意”名頭,空手套白狼,斂取巨額“利潤”;掛名取酬或者超標準取酬。如某區原區長王某某違規將妻子鄭某某調動至區民政局工作,鄭某某以身體不好為由未上班,兩年共領取工資7萬余元。
還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務影響,將特定關系人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如某市原副市長何某某,多次將自己弟弟、兒子節假日外出游玩的機票、住宿和就餐費用,在自己分管單位報銷。
針對黨員領導干部違規為特定關系人謀利等行為,必須嚴肅查處,管住權力“任性”。黨員領導干部應當帶頭執行廉潔紀律各項要求,自覺同特權思想和特權現象作斗爭,管好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決不允許他們擅權干政、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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