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組織處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備手段,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措施,是指黨組織對違規違紀違法、失職失責失范的領導干部采取的崗位、職務、職級調整措施,包括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
領導干部存在哪些行為將受到組織處理?
《中國共產黨組織處理規定(試行)》第七條規定,領導干部在政治表現、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遵守組織制度、道德品行等方面,有苗頭性、傾向性或者輕微問題,以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為主,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且問題嚴重的,應當受到組織處理:
(一)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有違背“四個意識”、“四個自信”、“兩個維護”錯誤言行的;
(二)理想信念動搖,馬克思主義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違規參加宗教活動、信奉邪教的;
(三)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力,做選擇、打折扣、搞變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四)面對大是大非問題、重大矛盾沖突、危機困難,不敢斗爭、不愿擔當,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五)工作不負責任、不正確履職或者疏于管理,出現重大失誤錯誤或者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嚴重事故、事件的;
(六)工作不作為,敷衍塞責、庸懶散拖,長期完不成任務或者嚴重貽誤工作的;
(七)背棄黨的初心使命,群眾意識淡薄,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推諉扯皮,在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問題上辦事不公、作風不正,甚至損害、侵占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八)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問題突出,脫離實際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盲目舉債,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重大損失的;
(九)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定,不顧大局鬧無原則糾紛、破壞團結,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在選人用人工作中跑風漏氣、說情干預、任人唯親、突擊提拔、跑官要官、拉票賄選、違規用人、用人失察失誤,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一)搞團團伙伙、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破壞所在地方或者單位政治生態的;
(十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黨組織根據工作需要作出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
(十三)不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產生不良后果,嚴重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干部人事檔案管理、領導干部出國(境)等管理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規經商辦企業的;
(十四)誣告陷害、打擊報復他人,制造或者散布謠言,阻撓、壓制檢舉控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五)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廉潔從政有關規定的;
(十六)違背社會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
(十七)其他應當受到組織處理的情形。
如何把握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關系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都是懲治和預防腐敗工作的有機組成部分,都是加強黨員干部管理和監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明確規定,黨員干部受到黨紀處分,需要同時進行組織處理的,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組織處理。這樣規定,實現了黨紀處分與組織處理有機銜接,有助于推動形成懲戒合力。比如,黨組織對某違紀黨員領導干部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認為其不適合再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以按照規定同時給予其免職的組織處理。
組織處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和黨紀政務處分合并使用。其中,黨紀政務等輕處分與組織處理合并使用時,可以同時予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需要注意的是,誡勉不屬于組織處理。
實踐中,要綜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該黨紀處分的就要給予黨紀處分,該組織處理的就要組織處理,不能搞好人主義,以組織處理代替紀律處分,或者以紀律處分代替組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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