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條規定,深化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及時進行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成為極少數。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將每種形態的處理方式具體化。其中,第三種形態的“重大職務調整”具體化為“降職或者依法給予撤職、開除公職、調整其享受的待遇”?!敖德殹睂儆诮M織處理,“撤職、開除公職”屬于政務處分,“調整其享受的待遇”,主要是依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對有違法行為的退休公職人員的相應處理。
黨紀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兩者關系如何把握
黨紀處分和組織處理都是執紀監督的重要手段。
黨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和紀檢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這五種處分決定。其中,黨內警告和嚴重警告可以看作是黨紀輕處分,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等三種處分可以看作是黨紀重處分。
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反黨紀的黨員干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
在運用黨紀重處分和重大職務調整時,一般應遵循以下兩點原則:
一是在給予黨紀重處分時,一般應作出重大職務調整。
二是作出重大職務調整可以先于黨紀處分。按照中央紀委、中組部《關于在查處違犯黨紀案件中規范和加強組織處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第二條規定,在案件檢查過程中,認為被調查黨員干部確犯有嚴重錯誤,已不適宜擔任現任職務或者妨礙案件調查的,可予以停職;對有證據證明違紀問題明顯,但短時期難以完全查清的被調查黨員干部,根據情況可先采取組織處理。不宜在現崗位繼續工作的,可予以調整;不宜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可予以免職。因而,重大職務調整可以先于黨紀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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