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筆者在審查調查工作中發現,部分黨員干部認為,順手依法辦事后收受請托人錢財不是受賄。比如,有名審查調查對象表示,“我是收了錢,但是我沒有幫他辦違規違法的事,我辦的是合法合規的事,為什么算受賄?”實踐中,這類疑惑并不少見,原因是認為只要為請托人謀取的是合法利益,收受財物就不構成受賄違法犯罪,這種錯誤認識也容易成為一些黨員干部走向違法犯罪的誘因。對此,筆者結合一起案例進行分析,闡明相關法律規定,澄清認識。
王某,中共黨員,A縣B局規劃建設股股長。2022年2月,B局對某招投標項目公示中標候選人,甲公司為第一中標候選人,乙公司為第二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乙公司負責人張某找到該招投標項目的負責人王某提出,甲公司某項資質不符合招標要求,其要向B局提出異議,并請托王某在異議程序中予以幫助。隨后,王某向局領導匯報相關情況,B局組織相關部門和評委進行復核,發現甲公司某項資質確實不符合相關要求,遂取消甲公司的候選人資格,變更中標結果,乙公司順延中標該項目。后張某為了與王某處好關系,送其10萬元現金表示感謝。
案件查處過程中,王某認為,自己全程依規履職,并未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其受理張某的異議反映,按照工作程序組織復核,推翻原中標結果、確定乙公司中標,是基于客觀事實作出的履職行為,并非刻意為乙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取的10萬元現金,是張某出于私人情誼的自愿感謝,自己沒有主動索賄,不存在利用職權謀私的主觀故意,因此不構成違法犯罪。
本案的核心問題在于,王某為張某謀取正當利益后收受其財物是否構成受賄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笔苜V行為的本質是權錢交易,侵害的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本案中,王某的辯解之所以錯誤,是因為以下幾點。
其一,王某為張某謀取了利益并收受其財物,本質上屬于權錢交易。王某作為B局規劃建設股股長,同時是某招投標項目負責人,對招投標異議核查、中標資格審核負有法定職責,其依職權啟動復核程序、變更中標結果,本質是行使公權力,其履職行為直接為乙公司謀取了中標工程項目的利益。同時,王某明知張某有具體請托事項,仍為其謀取利益后非法收受其財物,即便未實際實施干預評審、打招呼等違規行為,但其收受財物的行為,違背了國家工作人員廉潔履職的基本準則,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和不可收買性,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要求。
其二,王某“謀取合法利益后收錢不違法”的辯解缺乏依據。受賄罪規制的是公權力與財物的不當鏈接,而非謀取利益的合法與否,也就是說,無論國家工作人員幫助請托人所獲利益是否正當,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收受財物并與請托事項形成關聯,就符合受賄構成要件。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謀取利益正當與否,不是規避法律責任的擋箭牌。即便是國家工作人員正當履職,且在正當履職期間沒有請托人請托,但事后又基于此履職事由收受請托人財物,仍構成受賄,對此,司法解釋也有明確規定?!皟筛摺薄蛾P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應當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關于受賄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三,王某“被動收受即不應追責”的辯解不成立。根據刑法規定,受賄人主動索取與行賄人主動送錢均是受賄行為的表現形式,二者在量刑上可能存在差異,但均屬于受賄行為。張某送給王某10萬元,是針對王某履職行為的回報,二者形成明確的權錢交易關系,應依紀依法追究王某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