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張某,中共黨員,某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批準,2024年3月11日至3月15日,張某帶領該公司業務部3人赴國外某城市參加某論壇會議并開展相關公務活動。3月15日,完成此行公務活動后,團組內成員提議,難得出國,已完成既定公務,正好趕上周末,可在“周邊轉轉”。張某在確定機票改簽不增加費用,且全體組員達成共識“延長行程期間產生費用本人承擔”的情況下,擅自同意將既定返程時間延長至3月17日,并帶領團組人員在出訪城市及周邊城市參觀游覽。回國后,張某帶領團組及時總結公務開展情況并提交出訪報告。經查,張某等人自行參觀游覽期間的交通費、食宿費等費用均由本人承擔,回國后沒有領取3月16日至17日的差旅補助。
分歧意見
張某作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公出國(境)團組負責人,在確定機票改簽不增加費用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延長返程時間和團組成員自費參觀游覽,其行為是否屬于違紀行為,存在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張某因公務出國,完成公務后經同行人員提議,臨時起意決定延長返程時間、利用周末在出訪城市及周邊城市自費參觀,確有不妥,但情有可原,尤其是張某已盡到注意義務,沒有增加公務差旅費用,不宜認定為違紀行為,可以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等處理。
第二種觀點認為:張某作為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公出國(境)團組負責人,違反臨時出國(境)團組管理制度,未經請示報告,擅自決定延長在國(境)外期限,變更公務行程,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應認定張某的行為違反工作紀律,給予相應黨紀處分。
定性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張某系因公臨時出國(境),作為團組主要負責人,擅自決定延長在國(境)外期限、變更路線,違反了工作紀律。第一種觀點存在紀法認識誤區,在實踐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應當予以澄清與糾正。
一、準確理解《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
黨和國家對因公臨時出國(境)行為實行嚴格管理,執行更高標準的紀律要求。2003年《條例》第六十九條規定,“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2015年修訂《條例》時,將此條內容調整到“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處分”中的第一百二十三條,并刪除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經濟損失的”這一限定要求,體現了對此類行為的從嚴要求,這個變化也使該行為從“結果犯”變成“行為犯”,即臨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員,一旦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就應當對相關責任者給予紀律處分。2018年《條例》和現行《條例》沿用了這一標準。
二、準確把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擅自變更路線行為
根據相關規定,因公出國(境)管理明確計劃報批、量化管理、計劃審核、計劃執行環節,突出強調審批和計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應當嚴格按照批準方案開展在國(境)外的活動,不得擅自更改,確保國(境)外公務活動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即便因為工作需要或意外情況變更出國(境)路線,確需延長在國外、境外期限或者確需變更出訪、考察、學習路線的,也應及時請示;若確來不及請示的,也應當在事后及時報告說明。
本案中,從主觀上看,張某作為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的負責人,應當了解外事工作具有嚴格的紀律要求,嚴格按行程計劃履行公務,團員個人提議或是團組集體商量“自費周邊轉轉”顯然不是確需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確需變更出訪、考察、學習路線的合理事由,張某未經批準擅自同意延長在國(境)外期限、變更路線,存在觸犯國家外事工作紀律的明顯主觀故意;從客觀上看,張某因公臨時出國,批準方案明確出訪地點僅為出訪城市,時間嚴格限定在3月11日至15日,張某擅自同意延長返程時間至3月17日,并帶領團組人員到未經批準的周邊城市參觀游覽,其行為違反外事工作紀律,違背了國(境)外公務管理的剛性要求,侵犯的是黨和國家對出國(境)團組及個人的正常管理秩序。
第一種觀點片面強調張某“沒有增加公務差旅費用”,從而認為情有可原,未正確認識外事工作紀律的嚴肅性,也未精準把握《條例》的立規本意?!稐l例》對所涉行為的規制是以行為論,不管行為人基于何種目的實施了該行為、有無后果和影響,均應認定為違反規定?!白再M參觀”也不能成為張某等人違反工作紀律的“擋箭牌”。
根據財政部等部門聯合制定的《加強黨政干部因公出國(境)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財務部門應進一步嚴格對因公出國(境)團組的經費核銷管理。對因公出國(境)團組提供的出國(境)任務批件、護照(包括簽證和出入境記錄)復印件及有效費用明細票據進行認真審核,嚴格按照批準的出國(境)團組人數、天數、出國路線、經費計劃以及有關的經費開支標準等進行核銷,不得核銷與公務活動無關的開支和計劃外發生的費用,不得核銷虛假費用單據”。張某等人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參觀游覽的費用屬于計劃外發生、不得核銷的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還可能存在其他的違紀情節,如因公臨時出國(境)人員回國后,通過虛列行程等方式報銷其旅游期間的交通費及食宿費等,這同時構成了違反廉潔紀律行為。
三、明確劃分責任
依據《條例》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對因公臨時出國(境)期間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變更路線的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進行處理,如提出建議的人員、作出決定的團(組)主要負責人和參與作出決定的其他人員等。本案中,張某作為團組主要負責人,帶隊不力、律己不嚴,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變更路線,帶隊開展參觀游覽,應當承擔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其他參與人員承擔直接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