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明確要求,要強化執紀執法為民,深入整治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這兩類違規執法行為,既違背職權法定、程序正當、過罰相當的法治原則,又侵害群眾切身利益、市場主體合法權益,破壞營商環境和執法公信力。實踐中,應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相關行為進行定性處理。
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的常見表現。違規異地執法是指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管轄權限、地域范圍以及協作程序,跨區域開展執法活動的行為。突出表現在:一是有管轄權但需履行協作程序時,未辦理相關手續,存在程序違規;二是無管轄權或管轄權產生爭議未解決時,擅自跨區域開展執法活動;三是在異地執法中超越權限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對人或者財物采取強制措施等。趨利性執法是指以執法為名謀取經濟利益,違規罰沒財物,將公權力異化為“創收工具”的行為。主要包括:一是亂罰款罰沒,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小過重罰、頂格處罰,將罰款作為糾正違法行為的唯一手段,以罰代管;二是逐利選案,對有高價值罰沒收入的案件搶著辦,反之則推諉扯皮;三是濫用強制措施謀利,如超范圍、超數額、超期限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來謀利。現實中,違規異地執法和趨利性執法兩類行為還會相伴而生,即以趨利的動機,將違規異地執法作為攫取經濟利益的手段。
根據行為動機與目的綜合評價。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的主體一般為具有執法權的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執紀執法實踐中,應當根據行為主觀目的、事實、后果、影響等方面予以綜合判斷,依規依紀依法進行處理。第一,單純的違規異地執法。一是出于對法律法規不了解,主觀上誤以為對相關事項有管轄權或對人、財、物的處置方式合乎規定,如未造成嚴重后果,一般適用第一種形態處理;造成嚴重后果涉嫌違法的,可以根據《條例》總則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定性量紀。二是出于地方保護等非法目的,以違規異地執法的手段干預經濟糾紛,可以視情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適用《條例》第一百四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處理。三是在其他黨員干部干預插手下,執法人員出于服從命令的動機實施該行為,干預插手人員可以視情認定為違規干預插手執法活動,屬于違反工作紀律,適用《條例》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處理;具體執法人員屬于被干預的一方,不宜認定干預插手執法活動的共同違紀,對于情節嚴重涉嫌違法的,可適用《條例》總則第三十條第一款處理。第二,單純的趨利性執法。一是在趨利性執法過程中,有個人接受宴請、收受禮品禮金等情況的,可以視情認定為違反廉潔紀律。二是侵害群眾利益,如沒有法律法規依據處罰群眾,或者有處罰依據但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違反比例原則的,可以視情認定為違反群眾紀律,適用《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處理。三是為了完成指標對案件選擇性辦理,對罰沒收入高的優先辦理,對沒有罰沒收入或者罰沒收入較少的情況不辦或者拖延辦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一般適用第一種形態處置,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視情認定為違反工作紀律。第三,以趨利性動機實施違規異地執法。現實中,對于以趨利目的實施違規異地執法的,在給予處分時應考慮其性質更為惡劣,從嚴進行處理。如某區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甲、乙均多次實施違規異地執法,甲給予執法對象的處罰結果總體上過罰相當,乙則為了通過提高罰沒數值體現自身工作量,對違法行為重罰。結合案發后甲、乙均能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情節,最終甲被給予誡勉,乙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現實中,極少數執法人員在違規異地執法、趨利性執法過程中,存在貪污受賄、濫用職權等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有關職務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僅要適用《條例》總則第二十九條給予黨紀重處分,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
做好涉案財物處理與行為糾正。對于違紀所得,應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對違紀行為獲取的經濟利益予以收繳或責令退賠,對于因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職務、職級等其他利益,應當建議予以糾正。同時,紀檢監察機關要做好“后半篇文章”,根據職責權限督促相關部門糾正違紀違法行為,形成工作閉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