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期看點
逢年過節走親訪友、禮尚往來,本是人之常情。但對黨員干部而言,人情往來絕非毫無邊界的“私事”,許多由風及腐、蛻化變質的苗頭,都始于一份看似尋常的“節禮”、一次披著“人情”外衣的財物收受。現實中,有的黨員干部對人情交往的紀法邊界認識不清,不自覺落入違規受禮的隱形陷阱:有的認為沒有接受請托,收點管理和服務對象的小額土特產只是人情小事,算不上違紀;有的覺得親友同學之間送禮,只要自己回贈了,哪怕價值懸殊也屬正常往來,不會觸碰紅線;還有的辯稱禮品禮金是家屬代收、本人不知情,自己無需承擔紀法責任。
本期聚焦黨員干部人情往來中常見的違規受禮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規定,結合典型案例,厘清正常人情交往與違紀違法的邊界,引導廣大黨員干部時刻繃緊廉潔自律之弦,在人情往來中守住原則、不越底線。
情形①:只要不存在請托辦事,收點土特產、小紅包沒啥?
只要送禮方與黨員干部行使職權相關聯,即便沒有任何請托訴求,哪怕只是一箱土特產、一張幾百元的購物卡,一旦收下,就觸碰了紀律底線。
【紀法標尺】
《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券)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典型案例】
2026年春節期間,某區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局法制科負責人聶某某(中共黨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的陳皮、茶葉禮盒共4盒。聶某某認為,過節收幾盒地方特產只是正常人情往來,價值不高,也沒有任何具體請托事項,算不上原則性問題。2026年4月,聶某某因違規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全部違紀所得予以折價收繳。
【條分縷析】
既沒答應幫人辦事,也沒拿權力換好處,就收了幾盒地方特產,怎么就違紀了?有這樣的疑問,關鍵在于沒理解《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的核心要求——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等財物,即構成違反廉潔紀律。讀懂這條紀律標尺,要把握三個要點:
一、違紀不看“辦沒辦事”,有風險就該叫停
不少干部覺得“沒辦事、沒交易就不算違紀”。殊不知,《條例》規定的“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是預防性紀律標尺,既不會因黨員干部自認“不會偏心”就免責,也無需等到偏袒徇私的后果實際發生。俗話說“吃人嘴軟、拿人手短”,收了管理和服務對象的禮品,可能影響到日后鐵面無私履職。這種潛移默化的人情羈絆,正是這條紀律規定所防范的核心風險。
本案中,送禮人是聶某某的管理和服務對象,雙方天然存在職權制約關系,二人的往來早已超出單純私人交情,觸碰了公權力廉潔邊界,屬于“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由此可見,在公權力面前,從來沒有“小額人情”的例外。
二、認準這三類主體,再小的“心意”也不能收
通常情況下,收受以下三類主體的財物,天然存在影響公正履職的風險,屬于絕對的行為“禁區”:
一是管理和服務對象。即受黨員干部監管、制約,或者需要其提供審批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如執法對象、轄區企業等。
二是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即黨員干部職權直接管轄的下屬單位及所屬工作人員。
三是其他與行使職權相關聯的主體。比如,存在業務合作、資源分配、考核評價等利害關系的人員。
本案中,聶某某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禮品,正是典型的違規受禮行為。
三、禮品不分貴賤,“小意思”背后往往是大陷阱
一方面,違規受禮不設“起步價”。無論是幾百元的土特產,還是幾千元的購物卡,只要綁定了職權,就構成違紀。另一方面,別被“當下沒有請托事項”的假象迷惑。即便收禮時雙方暫無業務往來、沒有明確請托事項,但只要對方處于自身職權管轄范圍內,未來就可能產生公務履職交集。這種無請托的“跑跑送送”,本質就是針對公權力的“感情投資”;若放松警惕長期收受,累計數額達3萬元以上的,就可能構成受賄,在不知不覺中滑向犯罪深淵。
【廉潔提醒】
判斷禮能不能收,別問“東西值多少錢”“辦沒辦事”,先問問自己“送禮人和我手中的權力有沒有關系”。權力是公器,絕不能用來丈量人情;只要沾上了職權,再小的“心意”也是觸碰紀法紅線的“糖衣炮彈”。黨員干部切莫輕視“小禮小節”,謹防在“溫水煮青蛙”式的“圍獵”中由風及腐。與其收禮提心吊膽,不如不收一身輕松。

情形②:親友同學間互有饋贈,哪怕價值懸殊也是正常往來?
“回禮”絕不是違規受禮的“免責金牌”。哪怕送禮人是親戚朋友、老同學,只要收送的禮品價值懸殊、明顯超出當地禮尚往來標準,照樣會觸碰黨紀紅線。
【紀法標尺】
《條例》第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典型案例】
某縣直單位黨員干部張某,與大學同學、外地某民營企業負責人劉某私交多年,雙方無業務往來,也不存在職權管轄關系。元宵節期間,劉某與張某相聚,送給張某一部價值一萬元左右的手機;張某收下后,回贈了劉某價值幾百元的土特產。經查,張某收受禮品價值明顯超出當地正常人情往來標準和雙方日常交往慣例,差額部分屬違規受禮,違反廉潔紀律。最終張某受到黨紀處分,違紀所得予以折價收繳。
【條分縷析】
不少黨員干部與張某有同樣的困惑:“對方與我并無職權關聯,我也回禮了,怎么還違紀?”紀律從來不禁止黨員干部走親訪友、維系私交,但人情往來必須守得住“度”,這個“度”不是個人心里的“關系好就可以”,而是有明確的客觀認定標尺:不能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
一、沒有職權關聯,不代表沒有紀律紅線,“正常往來”有明確邊界
《條例》第九十七條分兩類情形劃定了行為“禁區”:第一款針對與職權相關聯的收受行為,只要沾公權力就一律不能收;第二款則專門覆蓋親友、同學等無職權關聯的交往,哪怕雙方私交再好,只要財物價值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也照樣違紀。什么才算“明顯超出”?要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風俗習慣以及雙方日常交往慣例綜合評判。本案中,張某收下的手機價值一萬元左右,顯然遠超當地普通親友相互走動饋贈的常規標準,也不符合二人的日常交往慣例。單方面的高額“人情投入”往往“醉翁之意不在酒”,今天的老板同學,很可能是明天的請托人;這份重禮,遲早會變成公正執行公務的“絆腳石”。
二、價值懸殊的“象征性回贈”,純屬自欺欺人
正常的禮尚往來,核心是價值大體相當:你送我一籃鮮果,我回你兩箱牛奶,這是禮節性的互動;你送貴重禮品,我象征性回一點特產,這不是對等的人情。本案中張某僅用幾百元的土特產回贈送給自己價值一萬元左右手機的同學,近萬元的金額差距一目了然。這種不對等的“回贈”,根本不是正常人情往來,而是違規受禮的“遮羞布”,差額部分均應認定為違紀所得,予以收繳。
三、黨員身份自帶“廉潔刻度”,必須保持清爽的社交圈
黨員干部手握公權力,廉潔自律的標準天然嚴于普通公民。很多腐化墮落的干部,最初就是從私人交往中收點“人情禮”開始,一步步放松警惕,最終滑向違紀違法的深淵。《條例》對此劃下紅線,就是要防止干部在迎來送往中,被人情綁架,最終由風及腐。
【廉潔提醒】
君子之交淡如水。黨紀從不排斥正常的人情交往,但堅決斬斷那些沾染了銅臭味、企圖依附公權力的“變味人情”。廣大黨員干部必須清醒認識到:在公權力面前,人情絕不能越界;在紀律的“透視鏡”下,任何價值不對等的“回贈”,都遮不住違規受禮的底色。凈化朋友圈、社交圈,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規規矩矩的政商關系,才是黨員干部最好的“護身符”。

情形③:親屬收的禮、自己不知情,就不用承擔紀法責任?
“親屬收禮、我不知情”絕不是逃避黨紀懲處的“隔離帶”。只要黨員干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了利益,即便本人沒有直接經手,而是由配偶、子女等親屬收受了對方財物,仍要承擔黨紀責任。
【紀法標尺】
《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典型案例】
某縣文旅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朱某,曾利用職權幫助某廣告公司負責人趙某承攬當地廣告業務。端午前夕,趙某以“節日拜訪”名義,提著包裝好的節日禮盒來到朱某家中。恰逢朱某外出參加公務活動,其妻認為只是普通的人情往來,便收下了禮盒,事后發現禮盒內藏有2萬元現金,但覺得這是小事未告知朱某。經查,朱某對其妻收受財物一事確不知情。最終,朱某因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其配偶收受對方財物,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受到黨紀處分,違紀所得全部予以收繳。
【條分縷析】
執紀實踐中,有不少審查調查對象辯稱,“禮是親屬收的,我不知情,不構成違紀”,這是典型的認識誤區。《條例》第九十四條明確劃出紅線,核心就是壓實黨員干部廉潔齊家的責任。說到底,送禮人打著拜年拜節的旗號上門,用節日禮盒掩藏現金,瞄準的從來不是親屬本人,而是黨員干部手中的公權力;親屬能收下這筆財物,依附的也絕非普通私人交情,而是黨員干部的職權影響力。
一、“不知情”不免責,管教失職本身就是違紀
現實中,有不少別有用心者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從黨員干部的家屬、親友等“身邊人”入手迂回“圍獵”,讓變味的人情成為突破廉潔防線的“缺口”。《條例》第九十四條是對黨員干部的從嚴約束,旨在督促推動干部管住家人、守好家風,防止公權力被親屬“間接變現”。即只要存在“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利+親屬收受對應財物”的因果關聯,且達到情節較重的標準,即便本人確不知情,也已經觸碰了紀律紅線。
本案中,朱某利用職權幫助趙某承攬廣告業務,妻子在家收下對方借“節日拜訪”名義送來的內藏2萬元現金的禮盒。看似“一人辦事、一人收禮,互不知情”,實則該2萬元就是朱某職權的對價。哪怕朱某確不知情,也改變不了其職務廉潔性被侵害的客觀事實。朱某必須為這種家風失管、家教不嚴承擔黨紀責任。
二、若“知情不退”就變性質,違紀或升級為違法犯罪
如果說“不知情”還停留在違紀層面,一旦“知情”,性質就會發生質變,從違紀滑向受賄違法犯罪。司法實踐中,若黨員、公職人員事前暗示、授意親屬出面收受財物;或是收禮時在場卻不制止;抑或是事后知曉卻默認接受,未退還也不上交,甚至繼續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均會被認定具有受賄的主觀故意,若財物數額達到受賄犯罪的起訴標準,則構成受賄罪。同時,參與收受財物的親屬等特定關系人,也可能作為受賄共犯被追究刑事責任。
【廉潔提醒】
從近年來查處的案件看,不少腐敗都始于“人情”攻破家門。對黨員干部而言,廉潔從來不是“獨善其身”就夠,嚴管“身邊人”、守好“自家門”,是廉潔自律的應有之義,更是不可推卸的責任。要清醒認識到,“不知情”不是免責擋箭牌,“家教不嚴”終會釀成大災禍,唯有正家風、嚴家教,才能守住一身清白、護好一家安寧。